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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对于跨期合同,企业该如何选择适用税率呢?快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选择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适用17%或11%的税率,开具原适用税率17%或11%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后,适用16%或10%的税率,开具新适用税率16%或10%的增值税发票。
举例如下: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于2018年4月5日向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一批原适用税率为17%的货物。
1、若甲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5日收讫销售款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4月5日,甲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按原适用税率17%开具。
2、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乙公司4月5日预付了货款,甲公司于5月15日发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5月15日,甲公司应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
3、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甲公司4月5日发出货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5月15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的规定,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5月15日,甲公司应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甲公司在4月5日开具了发票,那么以上三种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都为4月5日,应按17%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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