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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房将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里的明确规定。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务院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于新法案施行之日起废止。
草案规定了纳税人、税额、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草案要求,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在 5 - 50 元/平方米间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档幅度税额;税款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提出,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 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 50 %。
另外,对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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