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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3.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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