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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财税新闻】
1.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并就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3.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网站)
【今日实务小技巧】
个人向企业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借款给个人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业对个人借款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清楚,常常导致涉税风险。
个人向本企业借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
一是纳税主体为与借款企业相关联的本企业的个人,包括投资者(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其他人员;
二是判定时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
三是是否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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