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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问题与大家讨论。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就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一)哪些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的哪些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怎样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三)企业需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扣除资产损失应具备的资料有哪些?
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原有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已由“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代替。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到来,以上的要点你都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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