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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问题予以明确。4号公告对免税销售额的确定、不动产销售额的处理、纳税期限的选择、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等方面适用政策予以放宽。以下请看逐条解析。
一、免税销售额确定“双喜临门”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
(二)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免税销售额。
举例: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不动产销售额可剔除分别计算“礼上加礼”
虽然在4号公告的第一条明确,免税销售额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但是,如果当期合计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时,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然可享免税优惠。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A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在此次免税政策调整范围之内,还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并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同步调整”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莒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号公告第4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明确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期限选择“独立自主”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五、无需预缴税款还须“守住规矩”
(一)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还应按照政策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1.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有两处以上跨区域项目。其中的单个项目在预缴地销售额均在10万元以下,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但是当期所有项目合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当期实现税款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同一项目季度中的其中一个月份在预缴地实现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但是该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时,已不符合免税条件,该季度实现税款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
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符合规定可以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但是,纳税申报的义务并未免除,还应当按期履行增值税中报手续。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均符合免税条件,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履行申报义务,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专用发票销售增值税保持“链条不断”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虽然这里只明确了按月纳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情形,但是同样适用于按季纳税的情形。基本原理就是,专用发票因为涉及下游可以抵扣税款,所以要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开票方开专票纳税,受票方可以凭专票抵扣进项税;如果开票方要享受增值税免税,就要收回受票方凭票抵扣进项的权利。
七、虽免税可开票无须“顾此失彼”
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标准可以享受免税,但是依然保有依法开具发票的权利。
但是前提是:开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开专用发票还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八、优惠政策执行可以“追溯享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原来因为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本文来源:公众号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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