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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为大家整理出来了
往下看
↓↓↓
一、
文号:财税〔2018〕21号
时间: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内容: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文号:财税〔2018〕99号
时间:2018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
文号:财税〔2018〕54号
时间:2018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
文号:财税〔2018〕41号
时间:2018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内容: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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