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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8月1日起,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请注意以下变化:
一、
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5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11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栏次填报数据,应与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用于抵扣的发票税额一致。上述栏次原比对校验关系同时取消。
如确认不抵扣的发票,请不要勾选用于抵扣;若您选择抵扣一份发票中的部分税额,那么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该份发票时,将“有效税额”修改为实际要申报抵扣的税额,上述申报表栏次填报数据应与修改后的“有效税额”一致。
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填列第3行“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调整填列在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当期勾选当期申报抵扣。
三、
新增第23a“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纳税人按规定应转出的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进项税额,以及异常凭证做进项转出后解除异常状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均统一填列在本栏次,请不要在其他栏次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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