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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起,以下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和网校一起看看吧~
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等事项的执行口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明确契税申报和退税等事项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明确了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明确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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