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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000-20000×20%)×20%=3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25%=5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000元。
验证如下:
10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100000×20%)×40%-7000
=25000(元)
10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00×25%=25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893.08元。
验证如下: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893.08×5.5%=3459.12(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893.08-3459.12)×(1-20%)×30%-2000=12264.15(元)
合计为:3459.12+12264.15=15723.27(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893.08×25%=15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000元。
验证如下:
5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50000×20%)×30%-2000=10000(元)
5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0×20%=10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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