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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开办企业应该如何纳税登记?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程序如下: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③公司章程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书面申请书;
⑦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项目。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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