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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税制改革意义重大。
政策要点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企业“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
★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对电信业“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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