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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
(1)以“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包括装卸费、运输货物的价值等。
(3)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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