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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可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免、退”税;二是“免”税;三是“免、抵、退”税。免税就是不缴税,实际操作中不需要计算,需要理解和计算的,只有退税,这也是我们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为出口退税的原因。
(一)免、退税
这种方式针对的是外贸企业,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购进价格。
例如,某外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全部出口,以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购进,以200万元价格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的时候,免销项税,不用单独计算。退税的时候,应退增值税=100×13%=13(万元)。
税率差产生的4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销售成本。
(二)免税
这种方式没有退税,没有计算,不多做解释。
(三)免、抵、退税
这是出口退税业务的难点,专用名称多,不容易理解,其实,弄明白“抵”税的原理,该项业务就迎刃而解了。
自产货物在生产中涉及原材料、水电费和运费等众多可抵扣项目,无法准确区分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即使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税,由于生产企业的内销部分缴纳增值税,而出口部分实行退税,双轨运行,必然会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由此引入“抵”税概念。“抵”可以理解为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也就是全面计算生产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如果进项税抵完了,应纳税额是正数,企业需要缴纳;如果该进项税抵不完,应纳税额是负数,国家应该退还。
因此,“免、抵、退”中的“退”税,实际上应该理解为出口部分对应的应退进项税=免抵退中的“抵”+免抵退中的“退”。
免抵退税计算并不复杂,只有五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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