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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的个体餐馆2013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3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补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同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3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问题:
1.县地税局的处罚是否正确?
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案例解析:
1.县地税局的处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构成了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题中地税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本案例中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并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所以李某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例中县地税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县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例中市地税局是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所以行政复议机关为市地税局或县级人民政府。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本案例李某应当在知道县地税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例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作者:李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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