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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年春节将至,又到了企业单位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对于年终奖发放金额较大的企业而言,税务筹划尤为重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年终奖金应缴税计算标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为年终奖金除以12所对应“工资薪金”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7档税率为3%、10%、20%、25%、30%、35%、45%。因此,对于大额年终奖而言,按照规定最高要适用高达45%的税率,税负成本巨大,企业的激励效果减半。
其实,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通过积极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员工的税负,还可以充分实现年终奖的激励效果。企业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同员工沟通,并同员工一起实施筹划方案。
年终奖发放的6个盲区
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微小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单位在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以下6个盲区:
年终奖在18001至19283.33元之间时,要比发18000元时多缴纳1154.1元税款;在54001至60187.50元之间时,要比发54000元时多缴纳4950.2元税款;在108001至114600元之间时,要比发108000元时多缴纳4950.25元税款;在420001至447500元之间时,要比发420000元时多缴纳19250.3元税款;在660001至706538.46元之间时,要比发660000元时多缴纳30250.35元税款;在960001至1120000元之间时,要比发960000元时多缴纳88000.45元税款。
可以发现,年终奖仅差1元钱,会多缴纳很大一部分税款,尤其是年终奖在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时多缴纳近9万余元个人所得税。为此,如果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处于上述盲区,单位可以并入工资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
如何设置“双薪”与“年终奖”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已经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目前,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一次性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对于年终既有“双薪”又有“年终奖”的公司而言,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否保留“双薪制”。二是如果保留的话,两者分配比例多少为佳,如何发放。
这取决于员工第13个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终奖的大小,具体取决于第13月薪水在两种情况下最终适用税率的高低,如果第13月薪水和当月薪水合并后适用的最终税率小于同年终奖合并适用的税率,则应分开分月发放,这样双薪承担的税负就较少,反之亦然,但是,这其中需要同时考虑到“盲区”的问题,综合权衡。
变年终奖发放为股权支付的可行性
对于VC、PE等投资类公司核心员工而言,由于其年终奖与投资收益挂钩,金额往往非常巨大,按照个税税制规定,一般会适用45%的高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以及发放单位可以改变思路,改变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将现金发放变为股权支付。但是对于公司一般的股权激励方式,按照现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员工行权时,对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收盘价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征税,税务筹划空间有限。
当然,年终奖作为员工全年的薪酬福利的组成部分,企业也可以在年初整体对薪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事前筹划各月工资、年终奖的比例关系,找到一个税负最小的发放比例。
税务筹划方案往往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个没有任何风险而获益巨大的筹划方案是鲜有存在的,企业既要考虑到激励效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家税法规定的刚性要求,在其中需求最佳的平衡点或许就是成功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作者: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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