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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张先生于2013年12月获得年终奖金18500元,并发放当月工资3000元;李先生当月月工资同样也为3000元,于年底获得年终奖金19100元。请分析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按照当前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8500-(3500-3000)]÷12=1500,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张先生税后所得为18500-540=17960元。
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9100-(3500-3000)]÷12=155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9100-(3500-3000)]×10%-105=1755,李先生的税后所得为19100-1755=17345元。
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共有六个“盲区”,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真心希望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时能够合理跳过“个税盲区”,更好的完善纳税筹划,在不影响企业成本支出的前提下为员工增加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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