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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去年在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为部分员工定额支付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这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单独放在了管理费列支,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税务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
根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规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笔费用如果再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重复扣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这里还需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原则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是工资薪金中更加明细的收入项目。如若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不属于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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