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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后续管理规定尘埃落定——以基础信息申报代替企业资料备案。
前世:核准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等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后方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将此项确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体操作步骤为:
预缴时预认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并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资产负债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职工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据此对上一年度的相关资料进行预认定审核。纳税人当年在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取决于其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备案核实。当年的新办企业以及经核实认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直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优惠政策,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减税优惠。
汇算清缴时核实。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资产负债表、年初年末职工名册及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全面核实该纳税年度有关指标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该年度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今生:申报备案
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相继出台,将享受优惠的范围扩展到核定征收的企业,并将享受减低税率后再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升至10万元(2月25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至20万元以内),同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是,对于备案资料载体及备案方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就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作出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至此,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方式,终于得到完整、具体的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了实务操作规则。
点赞:莫忘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需履行的备案手续表述为:通过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栏次即可完成。《企业基础信息表》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行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等情况,在报送后,既作为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又是纳税人自行披露重要涉税基础信息的平台,还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供企业重要基本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为减负点赞时切勿忽视暗藏的涉税风险。
行业。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按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类来划分人员和资产标准,如果纳税人填报行业代码时出现错误,例如员工人数90人的工业企业,填报代码错误选择了其他行业的代码,尽管其他标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也将因代码原因被判断为其他企业而不能享受优惠。因此,纳税人应认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正确选择行业代码填报此栏。
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由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科目不同,支出时的会计凭证有可能相对分离,因此,在计算人数时应全面统计、谨防遗漏。同时,纳税人应当将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支付劳务费用时取得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的附列清单保存备查。
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的口径。纳税人应注意此栏所填报的资产总额与报送的同期财务报表上相关数据的吻合。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应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公布并自2013年5月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依该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本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纳税人要特别关注2013年所变更修正的行业,例如,限制类的“灭火器项目”已修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增加“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为限制类:“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已从淘汰类项目中删除。(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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