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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业税有哪些税收优惠规定?
答: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5)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直击:
某公司作为一个集团公司,2011年为了下属子公司的发展,统一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银行规定的利率是4.6%。之后由集团财务公司将借款分配给下属的3家子公司,同时约定各个子公司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自己负担所分配借款的相应利息,集团财务公司收回所属子公司的贷款利息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银行。
针对该项业务,某公司向注册会计师咨询,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回的这部分利息,需要另外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缴纳营业税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案例分析: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属于集团公司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爱达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分摊利息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不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形式,所以可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操作提示: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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