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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行申报时哪些收入要并入12万元所得的范畴呢?
答: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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