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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总机构按照三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后,涉及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及商业保险等扣除类项目,二级分支机构在汇算时是否还需要进行调整?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以汇总纳税企业为主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外分支机构应报送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所述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各分支机构不用自行调整。对于分支机构发生的不能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应在说明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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