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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集团公司,在中国区使用银行的现金池业务。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加入资金池时会和母公司签一份协议,但协议里没有金额和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上述业务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参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发〔2007〕10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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