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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企业吸收了失业人员一起创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作为促进就业的政策之一,对于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3年内可以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福利详情: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注:(财税[2015]18号)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法规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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