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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促进企业重组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
1.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6条第2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3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109号文件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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