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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自购车辆发生的汽油等费用(未过户到公司),可否视同公司的车辆费用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个人车辆发生的费用,若是自行使用的,则应由个人承担其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属于私车公用的,企业可以与法人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租赁个人车辆税前扣除问题,很多地区有明确的税前扣除口径,有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建议咨询所在地区的执行口径。
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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