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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前期从海外B公司进口一台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验收时发现其中一个零件坏了,于是B公司免费提供已坏的零件,并委托报关行代缴进口增值税和关税,B公司支付给报关行代缴的增值税和关税,即该零件进口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实际承担者是B公司,但税票上的缴款单位为我公司,我公司可否抵扣税票上的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是该零件的进口人,应由贵公司缴纳进口增值税。贵公司与报关行没有委托代理协议,报关行不是进口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不缴纳进口增值税。
对贵公司所述情形,为该进口增值税和关税,由报关行代付而已,再由海外公司向报关行支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该零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贵公司取得该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报关行代付的该进口税收,贵公司应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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