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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员工在附近大学食堂搭伙,按季度统一与大学食堂结算员工的伙食费,支付的伙食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你企业支付并承担的员工伙食费,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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