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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租赁其他单位的办公楼办公,对方提供供暖,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房发生的取暖费支出,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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