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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余额的增加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余额增加导致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增加,该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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