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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将雇主、雇员或个人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养老金和收益基金或人身保险与年金计划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不过,尽管这些计划一般是为了退休、失业、生病或伤残后维持一定收入水准而储备目前的收入,但为了防止富人通过这一途径避税,一般会对强制保险免税,对商业性保险给予一定限额的扣除,或者是不计入应税所得。
正因为在取得退休金时,政府给予了税收扣除,所以退休金一般会纳入课税范围,但有的国家会给予老年人较高的基本扣除额。如英国就是如此。有的国家还将这一范围进一步扩大。例如,美国个人和企业可以建立退休基金账户,该退休基金可以每年最高扣除5500美元(2014年标准),超过50岁的个人每年的扣除限额增加1000美元。
过去曾有一些国家不允许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时税前扣除,但会在个人取得收入时予以免税,与此同时,一般会对人寿保险赔款、个人因疾病和受伤而获得的补偿免税。但是由于对于一些退休年龄无法统一掌握,特别是自营业者,容易对个人的退休决策产生影响,在管理时也比较麻烦,因而,更多的国家倾向于在缴纳相关保险费时予以扣除,但在取得收入时则一视同仁课税,或者是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扣除优惠。在有相当广泛的老年人社会保险制度的瑞典,则不提供任何这方面的优惠。
在退休金税收处理方面,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不同。澳大利亚因为既在缴纳各种费用时给予不可以返还的税收抵免,同时又对退休金免税,因而拥有最复杂的退休金税收制度。澳大利亚规定,60岁以后领取的各种退休金免税,但某些退休基金如果在60岁以前领取,则要课征15%的个人所得税。
总体来看,这种强制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只是一种税收延迟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对强制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减免和在支付时(疾病、受伤等获得的补偿免税)全部课税,实际是对雇员一生的所得进行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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