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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发生的业务,在2015年汇算清缴前才取得发票,企业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即可以税前扣除。
问:2013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在2014年汇算清缴时抵减?
答: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妥相关抵缴税款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抵减。
上一篇:2015年6月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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