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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一家私营贸易公司,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在地区税务机关有明确口径的,可以参照执行。
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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