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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2014年与A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2015年1月底前收取房租。但1月底时,没收上来,2015年3月收上来了,营业税在何时缴纳?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为1月底,则1月底即产生纳税义务,应作为1月份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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