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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年底支付全年的服务费用并开具发票,我公司能否每月预提收入?预提的收入时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底付款时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是否可行?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均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即企业应按月计提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若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企业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或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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