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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需要与工资合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2015年5月8号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必须同时符合其中三个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工资扣除。虽然这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实只要是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企业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每月、每人固定而且标准固定发放的福利、补贴,除有明文规定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应当注意与税务部门沟通,因为同样政策不同的人、角度不同,理解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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