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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家物业公司(地税)会计核算按合同确认了收入,但发票还没有开具。比如会计核算在2014年12月将当年的合同收入都确认收入,因为要考虑权责发生制。并自行申报了地税款。但发票在2015年1月开具,甚至有的在2015年2月才开具(业主同意结算)。但税局每月按发票开具情况表的开具情况计税和领购发票。做为税务员如何做才能在会计核算,税务发票以及税务局三者之间控制发票的风险?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以是否开具发票来判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使不开发票也需要纳税,所以,12月份确认收入是正常的,交税也是正确的。这里不规范的是发票应尽量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不要滞后,否则可能因不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相关法规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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