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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找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从现有规定来看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随着“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等简化行政工作的开展,自然人可以直接使用身份证作为纳税人统一身份识别码,税务机关为自然人代开专用发票的障碍已经不存在了,从技术层面,税务机关已经可以为自然人代开专用发票了。至于各地执行上能否代开,需要资格各地国税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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