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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以说是这两年来非常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就带领大家一起学习这项政策在具体实务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六大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的划分,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2、自2015年1月1日起,四大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3、十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4、十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享受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5、十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加速折旧政策有特别优惠吗?
六大行业、四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6、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7、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8、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或2015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9、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10、税务机关明确了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哪些要求?
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12、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税务征管要求: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13、企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能及时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补充享受?
本此新政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对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与第4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 第二种方式,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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