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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
某酒业公司销售免税产品酒槽,按照商家的要求,为其开具了金额为135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纳税。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税务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纳税人想多抵扣税款,在购进免税货物时,也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有时就根据购货方要求开具了专用发票,购货方在认证后进行了抵扣。本案例就是如此,该酒业公司按照商家的要求,为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文件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时,因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再享受免税的待遇,销售方应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1560元,购货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
并非所有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规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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