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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哪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000元,除以12个月,为1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460元(18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001元,除以12个月,为1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695.1元(18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305.9元(18001-1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为便于比较,我们把不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计算并列为下表所示:
不同税率超标发放年终奖纳税比较表 |
|||||||
临界点(元) | 18000 | 54000 | 108000 | 420000 | 660000 | 960000 | 超过960000 |
税率(%) | 3 | 10 | 20 | 25 | 30 | 35 | 45 |
纳税额 | 540 | 5295 | 21045 | 103995 | 195245 | 330495 | 无 |
若多发1元 | 18001 | 54001 | 108001 | 420001 | 660001 | 960001 | 无 |
税率(%) | 10 | 20 | 25 | 30 | 35 | 45 | 45 |
纳税额 | 1695.1 | 10245.2 | 25995.25 | 123245.3 | 225495.35 | 418495.45 | 无 |
多发1元的净损失 | 1154.1 | 4950.2 | 4950.25 | 19250.3 | 30250.35 | 88000.45 | -0.55 |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
一是可以通过分摊提成、年终奖等大宗收入的方式,降低员工收入的税级,达到税率的降低。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在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收入尽可能地纳入低一档的税级上,与之相对应的税率也会降低,从而达到了规避税收的目的。
第二种方式是年终奖收入的多元化,除了一次性发放的现金收入,公司也可以考虑增加员工的福利形式,如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就是较好的做法,既增加了员工的福利,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相关法规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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