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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明确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纳税有困难、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等3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旨在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对于进一步鼓励科研创新,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二条关于“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的规定和第三条同时废止。
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今后将这样管理。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公告》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实现“一张表”完成备案,不需再报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改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或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行权、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时,需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关于“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相关法规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注: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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