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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应税商品或者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依据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在多个环节缴纳,逐环节缴纳,逐环节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并且是对法定增值额纳税,而不是对理论增值额纳税。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因此营业税要以收到的全部价款计算。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并行。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份文件,“营改增”全面推开。
“营改增”的工作就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营改增”的历程。
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
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至此,所有营业税所涉行业均完成“营改增”转变,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这场历时4年多的“营改增大运动”,马上就要收官了,那么就来聊聊我国全面“营改增”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细化,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服务,不能进行抵扣,而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营业税项目也不能抵扣,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复征税的问题不能解决,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会阻碍市场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营改增”的实行,使得投资人的投资能够部分抵扣,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另外“营改增”的最大特点就是税负的减少,由最开始的上海试点看,大约九成的纳税人税负降低。虽然期间有小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这是“营改增”大趋势下不可避免的过渡期,“熬过”这段时期,这些“营改增”行业必定会享受到减税的利益。因此在全面“营改增”的过渡期,相关部门还应该妥善制定相关政策,切实考虑到所有纳税人的情况,真正做到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相关法规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作者:董利玲 版权所有,转载本文务必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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