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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经接近尾声,快看看下面这些问题,你都处理对了吗?希望能够为大家处理实际工作带来参考。
费用列支类
1、问:公司员工报销往来伦敦的飞机费用,没有飞机票,只有一个明细单,说国际航班的没有机票,如果报销的话,费用可以列支吗?是否需要附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航班如果订的是电子机票,可凭打印的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问: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上扣除标准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问:B企业向A企业借款,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等(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开具了营业税发票。B企业可以根据A开具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上述利息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但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4、问: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问:我司有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账务处理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可以在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只要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伤,由于是新来的员工公司尚未缴交社保,9月份由法院判定我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助费57435元,请问这笔支出我公司可以在今年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补助支出,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
7、问:我公司将进行资产重组,要将公司部分货车和劳力转移到一家新设立的物流公司,请问需要开发票吗?转入新公司的货车可否折旧,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如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类
8、问:请问企业固定资产均未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计表还需申报吗?需申报的话是否零申报?
答:若你司未根据财税〔2014〕7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不需要填报。
9、问:2014年购进的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公司账上一次性税前列支,看文件说要报备,具体怎么报备呢?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因此,你司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10、问:“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都可以吗? 那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
(2)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三条,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可以一次性扣除。
企业注销类
11、问:企业要注销时,清算过程中是否要把股东借款转入收益来弥补亏损呢?
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你司向股东借款若无需清偿,将之确认为所得,依法弥补亏损。
12、问:我公司想将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注销,母公司收回投资,请问这一过程是否属于企业合并,是否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第(五)项,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因此,全资子公司注销,被注销企业股东(母公司)收回投资,不属于企业合并,不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类
13、问:在申报本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国税申报表自动按照我申报的金额显示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给予我司减免所得税,而且无法更改删除,但是我司虽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是本年度并没有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提交过任何申请的材料,这样我该如何申报?是否没有申请就可以直接享受这个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另《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号)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你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14、问: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范围?定率征收、定额征收都可以吗?还是核定征收都不行?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5、问:我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请问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依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所得给全资子公司,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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