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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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