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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贵公司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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