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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新政汇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19 15:50:35  字体:

激情的六月已过去大半,即将到来的7月1日将要开始实施一大批税收新政,作为财务人员的你已经全部get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会影响日常生产生活的与我们切实相关的税收新政,一起来看一看吧。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增值税税率简并征收;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商业健康保险税前可以予以抵扣个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其适用对象包括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可以抵扣的金额为每年不超过2400元。

(8)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票(卷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明确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的几个问题,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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