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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个不起眼的小税种,历来有“拔鹅毛不让鹅叫”的“美誉”。印花税历史悠久,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掌政者为缓解财政困难,需要谋求敛财妙策,于是寻求设计新的税种。印花税就是精选出来的“杰作”。印花税的设计可谓独具匠心,一旦征税,税源很大。又因税负轻,被征税者的痛感并不明显。
一、会计核算
我记得以前印花税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核算。现在变了,印花税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了。有这样变化的税费还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须知,它们以前也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总结一下个中的规则吧,除企业所得税外,凡在利润表中体现的税费,今后均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了。
二、不交印花税的合同
公司与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要交印花税吗?明确答复,不用。审计合同、咨询合同、培训合同都不需要。这几类合同不属于征印花税的范畴。再举一例,公司间拆借资金签订的借款合同、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公司通过银行签订的委贷合同也不需贴花。只有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贴花。可见并非所有的合同都需要交印花税。
三、纳税义务时点
一旦合同签订,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就成立了。至于合同是否履行、何时履行、能否完全履行,不影响合同贴花。如果印花税纳税完成了,合同却不履行,已交的印花税不得申请退回,也不得申请抵扣。
四、购销合同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具有双重属性,既购又销。此时印花税贴花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合同视作两份合同,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时,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呢?对这一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五 、加工承揽合同
印花税里也能体现税收筹划的思维。以加工承揽合同为例,受托方同时提供原材料与加工服务时,合同约定情形不同,印花税处理也不同: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大包承揽)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从高)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手工费计税)
征税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税收不受损。含糊不清、约定不明,都会被从高征税。
六、合同金额不明
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或天的租金标准计算租金,总额不定,如何缴纳印花税呢?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时,如果不签订补充合同,即便实际执行金额大于合同约定金额,也不需要补交印花税。如果签订了补充合同,应就补充合同增加的金额补交印花税。
七、不签订合同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印花税征税对象并非只是合同。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未签定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也需要缴纳印花税。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有结算单据、交货确认单,就应视同合同,缴纳印花税。(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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