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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连发公告,其中《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尤为受关注,大家对开具发票的几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今天由正保会计网校“吴志华老师”帮您一起解读。
一、5月1日以后,有以下几种情形增值税新系统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7%和11%的发票。
1.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先开具红票,再按原税率开具蓝字发票。
2.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3. 调整前已发货,并已交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注意:在5月1日之前,只有合同,没有发货,或合只同只执行一半,不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只能按调整后的16%或11%开具发票。
政策: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5月1日之后,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如何申报?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开票系统开具17%或11%发票,填写附表(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情况
(1)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三、调整前已发货,未开票收入已交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2018年5月1之后执行)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以上给大家总结了一下开具发票的问题 ,大家一定要关注补开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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