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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号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有哪些?相信大家肯定会很关注!下面整理了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希望对广大财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财税〔2018〕33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公告明确系列措施,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公告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安睡人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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